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七二號
上訴人正益電腦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雄富 訴訟代理人 賴邦元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宜被上訴人甲○○住同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玲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