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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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郭存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嘉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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