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郭存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嘉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