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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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
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調解
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