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親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甲○○非原告與被告丙○○○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 黃氏 碧玉 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
一日結婚,被告 黃氏碧玉 於生下長子 李振 家後,竟於九十三年某日離家出走,直到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被告才回家要求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然被告黃氏碧玉於離婚之前,在外與人同居,於0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甲○○,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推定為原告之婚生子,然被告甲○○並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因被告丙○○○之前均將甲○○之戶籍登記於友人處,原告近日始行知悉。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慈濟綜合醫院親子鑑定報告一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黃氏碧玉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結婚,被告丙○○○於生下長子李振家後,竟於九十三年某日離家出走,直到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被告才回家要求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然被告黃氏碧玉於離婚之前,在外與人同居,於0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甲○○,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推定為原告之婚生子,然被告甲○○並非被告丙○○○自原告受胎所生,因被告丙○○○之前均將甲○○之戶籍登記於友人處,原告近日始行知悉,爰訴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並經原告囑託財團法人佛教大林慈濟醫院鑑定原告與被告甲○○間血緣關係之結果,據報告書所載:可以排除乙○○是甲○○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等語,有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足憑,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