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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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428號聲請人 陳瀅吉 相對人 王慧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642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7年10月25日│1,700,000元│107年11月25日│107年11月25日│741065│├──┼───────┼──────┼───────┼───────┼────┤│002│108年12月30日│1,000,000元│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741066│├──┼───────┼──────┼───────┼───────┼────┤│003│109年2月2日│500,000元│109年3月2日│109年3月2日│741067│├──┼───────┼──────┼───────┼───────┼────┤│004│110年1月29日│500,000元│110年2月28日│110年2月28日│748311│├──┼───────┼──────┼───────┼───────┼────┤│005│110年4月22日│500,000元│110年5月22日│110年5月22日│748312│├──┼───────┼──────┼───────┼───────┼────┤│006│110年5月23日│700,000元│110年6月23日│110年6月23日│74831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