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惟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