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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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5號原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丙○○
號老人養護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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