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傷害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4日犯共同傷害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2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查聲請人因犯共同傷害罪,經本院97年度易第202號判決處刑如上,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7年度易字第202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6號卷宗可查。茲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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