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11號
原   告  杜秀妹
訴訟代理人  葉仇宿民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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