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11號
原 告 杜秀妹
訴訟代理人 葉仇宿民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