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俊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俊雄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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