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且其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張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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