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冬季戀歌」、「開朗少女成功記」、「楚漢帝國」等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因思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因思銳公司)、丁○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丁○公司)及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等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其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竟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間起,先後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威力」、「 阿川 」、「 張嘉華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常業之犯意,意圖銷售營利,由丙○○在其承租台中市北屯區永和巷三五號之二之倉庫內,以盜版影音光碟五十套以下者,每套收取新台幣(下同)0.四元,五十套以上者,每套收取0.三元之代價,將綽號「威力」、「阿川」、「張嘉華」所交付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加以包裝後,再依渠等交付之訂、出貨單,以每套四百元至四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將客戶訂購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以貨運託運並代收貨款之方式,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恃以維生;復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以三千元之代價,為綽號「張嘉華」之人架設網址為http://www.vcd168.com/之網站,在該網站上張貼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廣告,以之作為提供不特定人上網訂購盜版影音光碟之途徑。嗣經甲○公司依循該網站上廣告之線索,向警方報案,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由警方持搜索票至丙○○位在上址之倉庫內搜索,當場扣得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告訴人因思銳公司、丁○公司及甲○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對於在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 伊自 綽號「威力」、「阿川」等人處取得該些光碟時,因擔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可能,曾經詢問過店家,經告知該些影片並無版權,伊才答應幫忙包裝云云;然查,扣案含有「冬季戀歌」、「開朗少女成功記」、「楚漢帝國」等影音光碟片分別係因思銳公司、丁○公司及甲○公司等依法享有視聽著作權之著作物,此有因思銳公司提出「冬季戀歌」之在臺專有權利契約書影本一份、丁○公司提出「開朗少女成功記」之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二紙及甲○公司提出「楚漢帝國」之經長春電影集團有限公司、福視廣告有限公司、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轉授權予甲○公司之授權合約書影本三份在卷足稽,且被告丙○○為警查扣之上開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公司同意或授權之盜版品等情,亦據因思銳公司代理人己○○、丁○公司代理人乙○○、甲○公司代理人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被告丙○○前揭辯詞實係卸責之詞,無足憑採。又被告丙○○為綽號「張嘉華」之人架設網站,並以該網站供作不特定人訂購盜版光碟使用,且被告亦有接受客戶訂購,而代送貨物收取貨款等情,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且有含上開影片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六千零一十片、影片目錄表一批及訂、出貨單一批扣案可資為證,被告有參與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實堪認定。再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著有判例;本件被告明知其所包裝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均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仍意圖營利而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人,且係自九十一年三月間起即開始營業,其非偶一為之已屬明顯,且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共計達六千一十片之多,益徵被告係以反覆實施該社會活動為職業,並恃以維生,應屬常業犯至為灼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被告分別與綽號「威力」、「阿川」、「張嘉華」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明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係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竟仍予包裝,並販賣予不特定人圖利,漠視著作權人為視聽著作所投注之大量心力,而以販賣盜版品之手段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利益,嚴重侵害他人權利,惡性非輕,且扣案之盜版光碟片竟達六千一十片之多,其危害更鉅,再被告犯後猶飾詞卸責,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共犯綽號「張嘉華」所有,而由被告所持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復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公訴人於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與綽號「威力」、「阿川」、「張嘉華」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重製」及散布之意圖...等語,惟於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均未論述被告有關重製盜版影音光碟片之犯行,及此部分犯行足資認定有罪之積極證據,且亦未載明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名,是堪認公訴人上開載有「被告基於重製之意圖」字樣,應係誤載;再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三年,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含「冬季戀歌」、「開朗少女成功記」、「楚漢帝國」等影片之盜版光碟│││共計陸仟零壹拾片。│├──┼────────────────────────────────┤│二│影片目錄表壹批。│├──┼────────────────────────────────┤│三│訂、出貨單壹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