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游秉翰游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八九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馥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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