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86號
原 告 劉德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東勢區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
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
年臺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747號強制執行程序,其執行標的金額
為30萬元及利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