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蔣素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應查報如
「雇工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一樓後方
牆壁之鋼釘予以清除,並以相同之材料將上開牆面回復至損害發
生前之原狀,其所需工資、材料費等修繕費用數額」,俾核定裁
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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