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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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翔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翔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翔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②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又因③毒品危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5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246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