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之(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魏嘉信~F0~T40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一│竊盜│有期徒刑│96年12月26│臺中地檢97│臺│97年度中簡│97年1月22│同左│97年2月14│臺中地││││3月,如│日│年度速偵字│中│字第200號│日││日│檢97年││││易科罰金││第18號│地│││││度執字││││,以新臺│││院│││││第3395││││幣1000元││││││││號││││折算1日│││││││││├───┼───┼────┼─────┼─────┼─┼─────┼─────┼───────┼─────┼───┤│二│竊盜│有期徒刑│96年10月21│彰化地檢97│彰│97年度斗簡│97年4月30│同左│97年5月26│彰化地││││3月,如│日│年度偵緝字│化│字第227號│日││日│檢97年││││易科罰金││第126號│地│││││度執字││││,以新臺│││院│││││第4135││││幣1000元││││││││號││││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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