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0號債權人翔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惠萍 上列債權人翔耀營造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珀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翔耀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珀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