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95號原告 謝介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又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併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