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請人(即被繼承人 李坤仁 之遺產管理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順代理人 林佐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處分被繼承人李坤仁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李坤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坤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坤仁(民國79年2月1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前聲請鈞院以79年度家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月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上開公告期限已經屆滿。被繼承人李坤仁為單身亡故榮民,在台灣並無法定繼承人,生前向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借貸新臺幣(下同)7萬元,經其友人 湯友新 墊還清償,有變賣被繼承人李坤仁遺產後歸墊之必要,爰聲請准予同意處分被繼承人李坤仁所遺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俾依規定續辦遺產拍賣事宜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8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79年度家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個人資料列印、湯友新報告、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及地上物基本資料(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因被繼承人李坤仁原積欠臺灣土地銀行7萬元,尚欠6萬9,212元業經友人湯友新代為清償,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同意處分被繼承人李坤仁所遺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以利歸還湯友新代清償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157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表:
┌─┬────────────┬──┬─────┬────┐│編│不動產坐落│權利│面積(平方│備註││號││範圍│公尺)││├─┼────────────┼──┼─────┼────┤│二│嘉義縣○○鄉○○○段137│全部│98│其上有編│││之127地號土地│││號二建物│├─┼────────────┼──┼─────┼────┤│二│同段159建號建物(門牌號│全部│68.82│磚造房屋│││碼: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23││││││鄰北勢子路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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