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許瓊梅 被告 張得賢
張黃瑞甜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4年度中簡字第18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