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甲○○
寄住台北市○○區○○路○○○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16日及同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94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甲○○│安泰商業銀行汀州分│93年3月15日│12,000元│BE0000000│││││行│││││├──┼─────────┼─────────┼───────────┼─────────┼────────┼──┤│1│甲○○│安泰商業銀行汀州分│93年5月13日│1,000,000元│BE0000000│││││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