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誠印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誠印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誠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5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3年9月3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楊貴雄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