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秋火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火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秋火前經原審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犯罪嫌疑重大,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日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其中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案件經上訴後移送本院,於103年6月9日執行羈押,至103年9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3年9月3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案於103年8月5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仍屬重刑,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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