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5,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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