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中縣老人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5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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