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中縣老人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