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花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97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貸款核定書、交易紀錄
一覽表等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參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復依上開證物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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