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07元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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