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中縣老人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69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告,否則有礙被告訴訟
防禦權行使,且本院無從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審理。
三、請提出被告社團法人台中縣老人會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代
表人為乙○○之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