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恒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貳部分第五點內關於「 張恆嘉 」應更正為「張恒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張恆嘉」(判決書第1頁第10行),顯係「張恒嘉」之誤寫,理由欄第貳部分第五點內關於「張恆嘉」(判決書第7頁第4行),亦顯係「張恒嘉」之誤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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