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星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星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潘星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20日111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4號臺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480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206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480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2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30日111年5月09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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