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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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一第1行關於「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傷害」。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