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二二號再抗告人 陳世顯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駁回其抗告裁定(一○二年度抗字第三○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陳世顯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之再抗告狀,未敘明再抗告之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具再抗告理由,依卷附之送達證書記載,上開裁定業於一○二年八月八日合法送達(寄存送達)生效,再抗告人迄至本院本件裁定前仍未補正,揆之首揭說明,其再抗告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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