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7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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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7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71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關於「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之記載應刪除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駕車不慎肇事而致被害人 陳志帝 受傷後,未將被害人送醫救護,竟離去現場,誠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就被害人所受傷害,業已和解並賠償完畢,被害人並已撤回傷害告訴,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8年10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佐,犯後態度良好,暨考量其品行、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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