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
(共同義務辯護人 林廷隆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彰
法官吳燦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