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台重覆字第2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九十九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五號聲請重審人甲○○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確定決定(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八八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同法第三十三條復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十六條得聲請重審事由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查冤獄賠償法修正條文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十三日生效,其聲請重審期間應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屆滿。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以發現新證據為由,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對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八八號決定聲請重審,已逾上開聲請期限,難謂為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洪文章法官陳世雄法官劉介民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