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更(四)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鍚楨 律師
楊瓊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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