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八號
聲請人丁○○○
己○○戊○○相對人乙○○
丙○○○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0五號判決,聲請人上訴後又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撤回而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部分郵費應予剔除外,依附表所示合計金額乘以五分之一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計算書:
一、裁判費:五九、三四九元
二、郵費:五二七元
三、合計:五九、八七六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