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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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原   告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聖文 、富士
  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
  促字第2279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8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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