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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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30號
原   告  郭玉英
被   告 沛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莆沙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而本院向被告
沛傑國際有限公司送達,然郵件遭退回,有送達報告書可參
,顯無法送達,經本命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裁
判費及被告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明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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