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60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伯雲 間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8,688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欠9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