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68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鄭文溪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祺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祺暐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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