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九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五六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將被告甲○○(GeorgeGold,奧地利人)釋放(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有期徒刑三年,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既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其被告送達證書上,並蓋有「甲○○」之印章,堪認被告業經合法傳喚而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