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號
聲明人丁○○即繼承人戊○○法定代理人 屈玉平
卯○○聲明人即繼承人辰○○法定代理人 蕭富謙
乙○○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丑○○不幸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提出繼承系統表外,並提出聲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丑○○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死亡,丑○○之配偶 張楊翠屏 及第一順序繼承人子輩之 張淑櫻 、 張仁賢 、 張淑琴 、 張本源 、 張淑禎 、 張翼德 、張香蘭,孫輩之卯○○、子○○、丙○○、甲○○、乙○○、寅○○、癸○○、己○、辛○○、庚○、壬○○業已聲請拋棄繼承外,尚有孫輩之 杜華強 、 杜國強 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繼字第八五七、九0四號卷審認無誤,而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人丁○○、 屈宜璉 、辰○○為被繼承人丑○○之外曾孫女,揆諸首開說明,其親等近者尚有繼承人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其等既非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楊熾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