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4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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