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和解筆錄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號就本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包梅真書記官張富喆通譯陳在怡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翁 張素美 、乙○○被告甲○○法官勸諭兩造各自退讓,以利和解達成。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新台幣拾伍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㈡、上開賠償金額包括汽車強制險。
㈢、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張富喆法官包梅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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