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