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大頂美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大頂美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胡志林蕭哲男黃誠楊信生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大頂美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0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1,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5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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