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1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戊○○丙○○丁○○上列當事人因97年度訴字第251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玖仟肆佰元【計算式:減縮聲明後之土地價值592,702元(92,900×25.52÷4=592,702)+房屋價值2,596,698元=3,18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江怡萱